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9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上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世暖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許嘉樺律師賴鴻鳴律師黃俊達律師陳妍蓁律師陳思紐律師張嘉琪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鄭晏榕(即鄭豐裕之承受訴訟人)
鄭昀姍(即鄭豐裕之承受訴訟人)
鄭涵如(即鄭豐裕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1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0月7日宣判,惟因原告提出原證13照片所示之被告指界情形及被告給付第一期款新臺幣49萬5,000元之日期,尚待查明,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芳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