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92號上 訴 人 永禾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永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穎昌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7,0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