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79號抗 告 人 許右錦相 對 人 張誌龍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1日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03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為慢性情感性思覺失調患者,於民國85年12月2日經法院宣告為禁治產人,嗣於106年5月9日改為輔助宣告,由許慧貞、許郁君擔任輔助人。是抗告人除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行為外,為票據行為亦應經輔助人。之同意始生效力。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發票日為111年12月間,抗告人當時已受輔助宣告,所為簽發票據之行為應得輔助人之同意始生效力。然上開發票行為皆未經輔助人同意,應不生效力。原審未審查系爭本票上是否有輔助人之簽名同意即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尚有違誤,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本院之判斷: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法院僅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即為已足,至於當事人間實體上之爭執,應循訴訟程序以資解決,要非非訟裁定法院所得審酌。
(二)查:⒈相對人主張其執有形式上以抗告人名義簽發之系爭本票,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提示均未獲清償,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票字第1037號裁定准許在案等情,已據相對人提出與主張相符之系爭本票為證,法院就本票裁定事件係就本票是否具備形式要件而為審查,原裁定予以准許,經核並無違誤。
⒉抗告意旨雖執前詞以陳,惟:
⑴按受輔助宣告之人僅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
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所為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並不因輔助宣告而喪失行為能力,而為保護其權益,民法第15條之2規定於其為重要之法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且除同條第1項第1至6款列舉應經輔助人同意之行為外,另於第7款授權法院得視個案情況,指定其他須經輔助人同意之特定行為。
⑵抗告人於106年5月9日經另案本院以105年度家聲抗字第46
號裁定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之人,又經本院於110年4月16日以110年度輔宣字第5號裁定撤銷105年度家聲抗字第46號裁定,再經本院以110年度家聲抗字第32號駁回抗告,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簡抗字第265號廢棄原裁定,復經本院以110年度家聲抗更一字第3號裁定駁回抗告,於112年1月6日確定等情,有本院調閱之上開另案卷宗可考。
⑶參之家事事件法第82條第1項規定,抗告人於系爭本票簽
發之時,雖因前揭撤銷裁定處於合法抗告狀態而使原來的輔助宣告裁定仍在有效狀態,惟本票之發票行為並非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1至6款所列舉應經輔助人同意之行為,且另案105年度家聲抗字第46號裁定亦未指定其他須經輔助人同意之特定行為,有該裁定附卷可佐,因此,抗告人簽發之系爭本票應屬有效。是抗告人主張其簽發系爭本票之行為,應經輔助人同意始生效力云云,容有誤會。
(三)從而,抗告人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檢察官為聲請人時,由國庫支付;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1條及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亦有明文。
本件抗告業經駁回,依上開規定,應由敗訴之抗告人負擔本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四、據上,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及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蜀方附表: (年份為民國)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新臺幣) (即提示日) 001 111年12月30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3月30日 TH933201 002 111年12月30日 2,0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3月30日 TH933202 003 111年12月30日 2,0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3月30日 TH933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