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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救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救字第58號聲 請 人 潘鳳子

徐旭忠相 對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朱祐宗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均無工作,聲請人潘鳳子繼承來的持分被拍賣,生活困難,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人提起分配表異議訴訟,物證俱在,應有勝訴之望。依法請求訴訟救助等語。

二、本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並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非謂當事人全無財產,當事人雖有財產而不能自由處分者,如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即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另所謂訴訟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

(二)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相對人之聲請強制執行狀、臺南市中西區兌悅里里長出具之清寒證明書、臺南市中西區赤崁里辦公處證明書、聲請人之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為釋明。又依本院調閱之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聲請人徐旭忠於111年度並無所得,名下無財產;聲請人潘鳳子於111年有所得1筆新臺幣(下同)3,823元,土地3筆、汽車2筆,其中2筆汽車已無現值,另3筆土地中,現值較高者即為聲請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所涉之強制執行標的,已無另為變現可能,另2筆土地價值甚微,變現非易,若要求聲請人因本件訴訟而需將其不動產變價,對聲請人權利保障恐有輕重失衡之疑。再者,兩造間所涉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為6,991,6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餘元,參以聲請人現無所得,自難以支應。是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尚非無據。另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之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觀之其起訴狀所載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此有本院112年度補字第697號卷宗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3-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