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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法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15號聲 請 人 陳國珍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陳張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陳張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下稱陳張基金會)之董事,陳張基金會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1屆第4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情,業據提出舊、新捐助章程、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董事會議事錄、法人登記證書為證,自堪信實。又陳張基金會變更後之捐助章程合於相關法令之規範,且經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同意備查,有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民國112年2月24日南市社助字第1120266344號函文在卷供參,本院審酌聲請人為陳張基金會之董事,為利害關係人,其聲請准予變更陳張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裁判日期:2023-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