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19號聲 請 人 林吉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捐助章程准予財團法人天主教臺南市私立蘆葦啟智中心變更如附件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天主教臺南市私立蘆葦啟智中心之董事,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5年12月24日報經臺南縣政府(本院按:已於99年併入改制後之臺南市政府)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准予登記。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9屆第4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14條(詳如附件之條文對照表),並經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許可變更,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登記處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人天主教臺南市私立蘆葦啟智中心112年3月24日第9屆第4次董事會修訂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董事會會議簽到表、會議記錄影本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37頁、第27頁至第30頁、第25頁、第31頁至第36頁),自堪信其為真實。又該財團法人變更後之捐助章程合於相關法令之規範,經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同意辦理,有該局112年4月17日南市社身字第1120500824號函影本1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9頁)。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與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認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