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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法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10號聲 請 人 黃盛毅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衛國街基督教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南市衛國街基督教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市衛國街基督教會之董事,財團法人台南市衛國街基督教會於民國64年11月7日報經臺南市政府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因應業務需要,經第14屆第6次董事會決議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為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台南市衛國街基督教會新舊捐助暨組織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第14屆第6次董事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而主管機關即臺南市政府民政局亦以112年2月8日南市民宗字第1120202973號函許可該財團法人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有上開許可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裁判日期:2023-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