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13號聲 請 人 李芳政代 理 人 邱琬文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陳氏教育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陳氏教育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陳氏教育基金會之董事,該財團法人於民國109年6月19日報經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核准設立,並經本院准予登記在案(登記簿第82冊第4頁第1361頁)。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1屆第7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計1條如附件修正條文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請求准為變更章程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變更前、後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董事會會議紀錄、主管機關核備文及本院法人登記證書為證(見卷第19-41頁),堪信為真實。又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陳氏教育基金會組織章程修正如附件所示,核與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陳氏教育基金會之設立目的與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並經主管機關即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同意辦理,有該局112年3月1日南市教社字第1120262115號函在卷可稽(見卷第39頁)。是聲請人聲請變更組織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