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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法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24號聲 請 人 郭瑞西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郭魯網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至第十三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二、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郭魯網文教基金會之董事,財團法人郭魯網文教基金會已變更名稱為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郭魯網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其主管機關亦由教育部許可改隸為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並經其第7屆第5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爰依法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參見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497號裁定)。次按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只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已提出之財團法人郭魯網文教基金會舊捐助章程、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郭魯網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新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第7屆第5次董事會議紀錄、教育部民國112年5月1日臺教社(三)字第1120039252號函、本院法人登記證書及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2年5月21日南市社助字第1120621818號函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認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之第5條、第6條、第9條至第13條部分,均屬關於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不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其聲請變更上開部分之捐助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之其餘條文部分,分別是屬基金會變更名稱、目的事業之變更、會址文字之修正等規定,非屬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況,亦與維持該會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依上說明,僅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裁判日期:2023-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