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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法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27號聲 請 人 邱茂吉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國立臺南女子高級中學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國立臺南女子高級中學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97年10月15日經臺南市政府核准設立,已聲請本院准予登記在案(登記簿第52冊、第13頁、第750號)。茲因該財團法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5屆第3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計5條(詳如附件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暨組織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暨組織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國立臺南女子高級中學教育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臺南市政府函文、該財團法人第5屆第3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變更前之捐助章程、變更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為證,堪可採認。又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附件(兩頁)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裁判日期:2023-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