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28號聲 請 人 周信典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南神學院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三條之一准予增訂如附表修正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南神學院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101年12月26日報經臺南市政府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准予登記及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登記簿第63冊第12頁第982號)。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3屆第10次董事會議決議增訂捐助暨組織章程第3條之1(詳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南神學院第3屆第10次董事會112年4月10日簽到簿及董事會議錄、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新、舊捐助暨組織章程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南神學院之法人登記證書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且該財團法人變更後之捐助暨組織章程合於相關法令之規範,業經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同意備查等情,此亦有該局112年5月25日南市民宗字第1120682318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頁)。是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及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認其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婷婷【附表】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現行條文 修正條文 說明 無 第3條之1 本法人辦理獎助或捐贈業務,應以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為限,對特定團體、法人、或個人獎助或捐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 一、本法人獎助或捐贈特定對象如下: 1.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南神神學院基金會。 2.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南神神學院。 3.台南神學院。 二、獎助或捐贈支出來源,屬於捐助人指定用途之捐助財產。 三、其當年度所為之獎助或捐贈在一定金額以下。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情形。 依據財團法人法第21條、內政部審查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16條、臺南市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第22條增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