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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法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21號聲 請 人 黃子評

設臺南市○區○○路0號(光復校區會計 系)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成大會計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成大會計文教基金會之董事並當選為第13屆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3年10月20日報經台南市政府核准設立,嗣於109年4月8日變更登記,並經本院准予登記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因財團法人成大會計文教基金會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13屆第1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參見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497號裁定)。次按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只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財團法人成大會計文教基金會新、舊捐助章程、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第13屆第1次董事會議議紀錄、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12年4月27日南市教社字第1120549388號函、本院法人登記證書各1份為證。惟觀其修正條文第2條係有關設立宗旨、業務範圍之變更,非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況,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開說明,毋庸聲請法院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應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後,逕向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即可。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變更章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裁判日期:2023-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