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22號聲 請 人 莊志堯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榮後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榮後文化基金會之董事並當選為第11屆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0年3月15日報經臺南縣政府(於99年併入改制後之臺南市政府)核准設立,嗣於112年2月23日變更登記,並經本院准予登記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因財團法人榮後文化基金會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11屆第2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497號裁定參照)。次按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只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財團法人榮後文化基金會新、舊捐助章程、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第11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臺南市政府文化局112年5月17日南市文運字第1120650122號函、本院法人登記證書各1份為證。惟觀其修正條文第2條係有關設立宗旨、業務範圍之變更;第15條係歷次章程修正經過,均非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況,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開說明,毋庸聲請法院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應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後,逕向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即可。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變更章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昕韋【附表】(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現行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二條: 本會以頒發詩歌、醫學研究獎為宗,並依法辦理左列業務: ㈠頒發一年一次一人詩歌文學獎。 ㈡頒發一年一次一人醫學研究獎。 ㈢頒發一年一次一人社會服務獎。 ㈣貢獻人民大眾之他獎。 第二條: 本會以頒發詩歌、醫學研究獎及推廣文化藝術公益活動為宗旨,並依法辦理下列業務: ㈠頒發一年一次一人詩歌文學獎。 ㈡頒發一年一次一人醫學研究獎。 ㈢頒發一年一次一人社會服務獎。 ㈣貢獻人民大眾之他獎。 ㈤舉辦、贊助、獎助、捐助各項文化藝術事業推廣及學術研討活動。 第十五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年一月一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年一月一日、一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及一一二年五月三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正,如有未盡事宜,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