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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法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39號聲 請 人 殷世熙代 理 人 王亞芳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泰安旌忠文教公益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泰安旌忠文教公益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2年5月22日經教育部核准設立,已聲請本院准予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泰安旌忠文教公益基金會因業務需要,經第13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請求准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變更前之捐助章程、變更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泰安旌忠文教公益基金會112年度第13屆第4次董、監事聯席會會議記錄、本院法人登記證書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23至53、83至99頁),堪信為真實。又泰安旌忠文教公益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為如附件修正條文所示,核與泰安旌忠文教公益基金會之設立目的與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並經文化部許可辦理,有該部112年3月21日文綜字第1121006499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18頁)。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更泰安旌忠文教公益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幸萱附件: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本會為謀業務發展,得聘本會卸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為榮譽董事長、榮譽副董事長,聘請卸任董事、監察人為榮譽董事。另得聘請具有專業知識與熱心公益之社會人士為本會名譽董事長、名譽董事及顧問,各聘任案均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議決通過後聘任之。 榮譽董事長、榮譽副董事長、榮譽董事、名譽董事長、名譽董事及顧問之任期,一任四年,得連聘連任之。 第十五條 本會為謀業務發展,得聘具有專知聲望及熱心公益之人士為顧問若干名,本會卸任董事長得聘任為名譽董事長,卸任副董事長得聘任為名譽副董事長,卸任董事、監察人、顧問得聘任為名譽董事。均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議,議決通過後聘任之。

裁判日期:2023-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