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4號聲 請 人 黃旭榮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基督教美意會組織暨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為台灣省台南基督教美意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55年9月13日經臺灣省政府核准設立,已聲請本院准予登記(登記簿第2冊、第21頁、第51號),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台灣省台南基督教美意會因業務需要,經第5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請求准為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暨組織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暨組織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變更前之捐助暨組織章程、變更後之捐助暨組織章程、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台灣省台南基督教美意會111年度第5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記錄、本院法人登記證書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26、29頁),堪信為真實。又台灣省台南基督教美意會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為如附件修正條文所示,核與台灣省台南基督教美意會之設立目的與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並經內政部表示無意見,有該部111年12月15日台內民字第1110061003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更台灣省台南基督教美意會之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