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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法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6號聲 請 人 陳浚鎰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南鯤鯓代天府捐助組織章程第5條、第19條,准予變更為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南鯤鯓代天府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106年12月25日經臺南市政府民政局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准予登記及核發法人登記證書在案。為因應業務需要,於110年4月24日召開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並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第5條、第19條,詳如附表「修改後條文」欄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修正前後捐助組織章程、條文修正前後對照表、110年4月24日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簿、臺南市政府民政局112年1月4日南市民宗字第1111701835號函為證(本院卷第17-63頁),堪信為實。又聲請人捐助暨組織章程第5條、第19條修正為如附表修正條文所示,核與聲請人設立目的與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並經報請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備查在案,本院毋庸再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是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第5條、第19條,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彥丞附表:財團法人南鯤鯓代天府捐助組織章程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五條 本法人以報經主管機關核備之列冊信徒為法定信徒,查本法人信徒人數眾多,散佈過廣,無法召集全體信徒開會,依本法人神轄區信徒人數比例各自選(推)舉信徒代表,召集信徒代表大會,行使職權。信徒遷離原選舉區六個月以上,則喪失信徒資格。 第五條 本法人以報經主管機關核備之列冊信徒為法定信徒,查本法人信徒人數眾多,散佈過廣,無法召集全體信徒開會,依本法人神轄區信徒人數比例各自選(推)舉信徒代表,召集信徒代表大會,行使職權。新加入信徒須具備良民資格;信徒遷離原選舉區六個月以上,則喪失信徒資格。 第十九條 本法人認為需要時,得置顧問若干人,協助本府業務之推行,其任期與董、監事同。 第十九條 本法人認為需要時,得成立發展委員會及協進會,各置委(會)員若干名,協助本府業務之推行,其任期與董、監事同。(發展委員會及協進會之組織辦法另訂之)

裁判日期:2023-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