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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法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7號聲 請 人 張榮華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私立頑皮世界動物園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私立頑皮世界動物園教育基金會(下稱頑皮世界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105年4月21日報經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核准設立,並經鈞院准予登記且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因應頑皮世界教育基金會業務需要,經111年9月28日第3屆董事會第2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頑皮世界教育基金會第3屆董事會第2次會議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及法人登記證書為證,堪信為真實。又頑皮世界教育基金會經將變更後之捐助章程檢送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業經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許可變更,並要求該基金會於收受許可文件後15日內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並應自法院發給登記證書後15日內,將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一節,有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12年1月12日南市教社字第1120110335號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應認已合於非訟事件法第62條本文之規定,本院自毋庸再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附此敘明。是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認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秀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文茹

裁判日期:2023-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