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85號債 務 人 李家邑(原名李家億)代 理 人 林志雄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並說明以下事項到院。
理 由
一、請依檢附附表檢查填寫,並補提以下資料:①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最近5年)。
②各項稅款繳納資料(最近2年度)。
③全民健保投保資料。
二、補充說明事項㈠依聲請人於95年11月13日(日期下以「00.00.00」格式)依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成立之協議書(附件九,下稱95年銀行協商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附件四,總債權額新臺幣〈下同〉104萬7178元),聲請人提出之「客戶往來明細查詢」(附件三),該「客戶往來明細查詢」金額與「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金額」不符,請確認提出文件資料正確性。
㈡依中國信託銀行提出債權明細與執行資料,原告於94.11.03
新借房貸借款(中國信託未提供原借款金額,僅陳報強制執行後未還餘額本金),而原告於95.11.20-97.04.09勞保投保單位為金元益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薪資2萬6400元),嗣經中國信託銀行就房貸借款強制執行後(98.12.02本院98司執字第12816號分配表,本院卷第117-119頁),尚有「李燕惠」(似為聲請人胞妹)100萬元抵押權擔保債權未清償。
依上開資料:
⒈請再詳述95年銀行協商協議書毀諾原因(當時收入經濟狀況
與毀諾原因,112.09.06陳報狀所載原因,難認與勞保投保資料相符,且就當時債務情形,亦未明確陳述)。
⒉就「李燕惠」之抵押債權,請陳報該債權內容(債務人、何以設定抵押權、已否清償)。
㈢依聲請人戶口名簿(111.09.22列印)、戶籍謄本(112.08.2
5),聲請人另有父親李逢傳、配偶黃瓊慧、長子李志騰,惟聲請人列扶養義務人僅母親吳冷妹、長子吳志騰,而李燕惠為共同生活戶內寄居人,是就聲請人之經濟收入與生活支出與扶養義務,請重新陳報。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陳世旻【債務人債務表】 .本法第43條第2項、第81條第2項 .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 債權人 原因 數額 擔保權或優先權 強制執行 金融機構債權人 1 ○○○銀行 消費借款 原借款額: 借款期間: 餘 額: 2 合計總額 非金融機構債權人 1 ○○○ 侵權行為 2 合計總額 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 ○○○○ 自用住宅借款 原借款額: 借款期間: 餘 額: 自用住宅 (地號建號) 公法債權 項目 金額 ○○稅 ○○罰鍰【債務人財產目錄】(聲請前二年內之財產資料/二年內已處分者,仍應列出並標註已處分財產) (各項均含債務人所有而登記於他人名下財產,並應標示該他人姓名與關係) .本法第43條第6項第1款、第81條第4項第1款 .施行細則第21條第2、3項 財產項目 名稱 擔保物權等 另案扣押執行 土地 1 地號: 2 建築物 1 建號: 門牌號碼: 坐落地號: 2 高價動產 1 機車:號牌: 廠牌: 出廠年月: 2 汽車:號牌: 廠牌: 出廠年月: 3 飾品:名稱: 取得價格 取得價格: 4 其他:(大額現金) 金融機構存款 1 立帳行庫:○○ 帳戶帳號: 存款餘額:(具狀日) 2 上市櫃股票 1 股名/股號: 持有股數: 2 商業保單 .被保險人為債務人之保單 (如要保人非債務人,併註明要保人姓名及與被保險人關係) .如債務人僅為要保人之保單,該保單應列於債務人支出表 保單借款 .人壽保單 1 保險公司: 保單號碼: 保險期間: 保 費: 解約價值(終止保約時可領回金額,計算聲請日) 2 .投資型保單 1 保險公司: 保單號碼: 保險期間: 保 費: 解約價值(終止保約時可領回金額,計算聲請日) 2 .醫療險保單 1 保險公司: 保單號碼: 保險期間: 保 費: 2 .其他類保單 1 保險公司: 保單號碼: 保險期間: 保 費: 保險種類: 2 投資 1 隱名合夥 :事業名稱 股份數 2 未上市股票:公司名稱 股份數 3 信託財產 1 信託財產: 受託人: 信託期間: 2 債權 1 債 務 人: 債權內容:金額(餘額) 清償期 債權擔保:【債務人收入表】(除小規模營業活動所得陳報聲請前5 年內資料外,其餘均陳報聲請前2 年內資料) .本法第2 條、第43條第6 項第3 款、第81條第4 項第3 款 .施行細則第3 、4 條、第21條第4 項 種類 收入內容 另案扣押執行 小規模營業活動所得 聲請前5 年內 各年實際營業所得 各年每月平均營業額 .小規模營業活動營利所得 營業內容: 營業期間: .營利法人負責人身分債務人 法人名稱: 任職期間: 法人營業額: .執行業務所得 業務名稱: 業務期間: 薪資類所得(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 任職單位: 1 任職單位: 任職期間: 每月薪資: 全年總所得: 2 兼職單位: 退職所得(退休金) 租金或權利金所得 租賃標的 租賃期間 租金 1 商業保險給付 保約名稱 保險期間 保約內容 .人壽保險 .投資型保單 社會保險給付 種類 取得時間 給付內容 .軍人保險條例 .公教人員保險法 .勞工保險條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就業保險法 .國民年金法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其他法令 政府補助金 .社會救助法 低收入中低收入補助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 .其他補助 如:租金補助等 親屬法之贍養費 取得原因 (分居、離婚等事由) 其他收入款【債務人支出表-必要生活費用】 .本法第2 條、第43條第6 項第3、4 款、第81條第4 項第3、4 款 .施行細則第3 、4 條、第21條之1 【債務人生活關係資料(特定親屬)】 .民法第1114 條(扶養親屬): 直系血親(直系血親)、同居之配偶父母、兄弟姊妹(旁系二親等血親)、家長家屬。 .社會救助法第5 條(戶籍內之家庭人口範圍) 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列出該被認列扶養親屬、認列之納稅義務人)。 人別 計算基準 內容 債務人 公告標準 本市112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萬4,230元 逐項計算 項目 金額 生活費用 .膳食 每月○○元 .居住 自有或借住房屋 (房屋所有權人: ) 共同居住者 租賃房屋租金: 水電支出: .教育 每月○○元 .交通 每月○○元 .醫療 .固定支出(慢性病等) .前一年平均每月支出 .其他雜支 每月○○元 各類稅捐 項目與款項 欠繳情形 .國稅 所得稅 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 .地方稅 地價稅 房屋稅 使用牌照稅 商業保險保費 保約名稱/保費 欠費停保狀況 社會保險保費 欠費停保狀況 .全民健保 投保單位: 負擔保費: (保險種類) 投保單位: 負擔保費: .軍人保險條例 .公教人員保險法 .勞工保險條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就業保險法 .國民年金法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其他必要支出 受扶養者 ① ○○○ (關係) 公告標準 本市112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萬4,230元 逐項計算 項目 金額 .參照上開債務人欄方式列出 .或如為約定扶養費,逕列該數額 .如為在學學生,應列出學雜費與相關補助費用,如受領名稱、補助,請列出。 .債務人負擔比率0/0 .共同扶養義務人 ○○○(0/0) 受扶養者 ② ○○○ (關係) 逐項計算 本市112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萬4,230元 逐項計算 項目 金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