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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聲拘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拘字第17號聲 請 人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吳祚延相 對 人即 義務人 李國和 住○○市○○區○○○00號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即義務人滯欠使用牌照稅等行政執行事件(111年度牌稅執字第11263至11310號、111年度綜所稅執字第32129至32132號、111年度公路罰執字第258217至258219、306982至306989號、111年度汽費執字第160622至160626號),聲請裁定拘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於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前拘提相對人李國和。

理 由

一、按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㈠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㈡顯有逃匿之虞,㈢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㈣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㈤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㈥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前開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㈠顯有逃匿之虞,㈡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義務人李國和(下稱相對人)因滯欠使用牌照稅、綜合所得稅、燃料使用費、公路法罰鍰等,迄至民國112年2月3日止待執行金額仍有新臺幣(下同)27萬9,378元(執行費用另計),逾期仍不履行,移送機關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佳里分局、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乃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為調查相對人之財產及資金流向,前於111年11月9日以南執愛111年牌稅執字第00000000號執行命令命相對人應於文到10日內至聲請人處就執行事件說明如何清償,或為其他必要之陳報,該命令於111年11月16日寄存送達至相對人戶籍地(即住所地),惟相對人逾期並未到場報告。又聲請人再於111年12月9日以南執愛111年牌稅執字第00000000號執行命令命相對人應於文到10日內至聲請人處繳納稅款或提供相當之擔保,該命令亦於111年12月16日寄存送達至相對人戶籍地,惟相對人逾期仍未至聲請人處清償應納金額或提供相當之擔保。是相對人之行為顯已構成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第5款「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第6款「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之事由。相對人名下尚有自用小客車5輛、機車2輛之財產,然所在地不明,其自有繳納欠款及配合調查之義務,案經聲請人通知到場就執行事件說明如何繳清,或為其他必要之陳報,或為限期履行或提供相當擔保,相對人均置之不理,實有強制相對人到場報告財產狀況及清償應納金額之必要,爰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向鈞院聲請裁定拘提相對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南執愛111年牌稅執字第11264號命令及送達證書、未到場報告財產筆錄、健保資訊連結作業、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在監在押記錄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通緝簡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尚欠金額查詢表等文件執行卷宗為證,核與所述相符。本院審酌相對人經聲請人限期通知至聲請人處說明財產狀況,上開通知經合法送達後,相對人無正當理由不為報告財產狀況,亦不遵期到場,嗣經聲請人再通知相對人限期履行並提供擔保,該執行命令亦合法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仍置之不理,迄未履行義務或提供擔保。是核相對人之行為顯已構成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第5、6款、同條第3項第2款之拘提要件,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裁定准予拘提相對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3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同時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淑貞

裁判案由:聲請拘提
裁判日期:2023-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