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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53號聲 請 人 周慧玲上列聲請人與劉姚俊英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210號),聲請人聲請核發訴訟終結之證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核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210號(本院104年度補字第506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訴訟終結證明。

理 由

一、訴訟終結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劉姚俊英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劉姚俊英前經本院核發104年度補字第506號(即104年度訴字第1210號)起訴證明並為訴訟繫屬之登記,而本案業經審理終結,爰聲請發給訴訟終結之證明,俾持向登記機關辦理訴訟繫屬登記之塗銷等語。

三、經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210號兩造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4年7月31日核發已起訴證明,並經地政機關就聲請人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53)及其上同段7285建號建物(權利範圍1分之1)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該事件業經劉姚俊英於104年9月8日具狀撤回起訴在案,經本院調取上開民事卷宗核閱屬實。故本件聲請人以當事人之身分,向本院聲請核發訴訟終結之證明,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之規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裁判日期:2023-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