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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06號聲 請 人 杜明華

杜明俐相 對 人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上列聲請人請求確認土地優先承買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4號),聲請人聲請核發訴訟終結之證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核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4號確認土地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之訴訟終結證明。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或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經廢棄、撤銷確定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4號民事事件(下稱系爭訴訟事件)之被告,系爭事件業經本院審理終結,爰聲請裁定發給訴訟終結之證明,俾向地政機關辦理訴訟繫屬登記之塗銷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於民國104年1月14日向本院起訴請求確認聲請人間就坐落臺南市○○區○里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並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業經本院於104年8月12日判決相對人即原告之訴駁回,經相對人提起上訴,歷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審理,嗣經最高法院於110年7月22日以109年度台上字第2873號民事裁定駁回相對人之上訴確定,雖相對人於110年8月31日就系爭訴訟終局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惟經臺南高分院以110年度再字第12號判決駁回再審之訴,相對人提起上訴後,復以111年1月28日民事撤回上訴狀撤回上訴確定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訴訟事件歷審卷宗核閱無訛,系爭訴訟事件確已訴訟終結。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核發訴訟終結之證明,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之規定,自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裁判日期:2023-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