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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22號聲 請 人 陳怡如相 對 人 鑫勝國際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鄭仕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6日所為選任「鄭仕乾(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鑫勝國際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之裁定廢棄。

理 由

一、裁定經宣示或送達後法院始受羈束,來問情形,前後兩裁定既屬同時送達,則前裁定係在未送達前,即已廢棄可知,法院自行廢棄其未受羈束之裁定,尚非法所不許。雖前裁定亦經送達,但業被廢棄。自不因送達而生羈束之效力,院字第1712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本院前於民國112年10月6日因原告之聲請,裁定選任「鄭仕乾(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相對人鑫勝國際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茲查明原告請求選任特別代理人鄭仕乾(已於112年6月29日改名為鄭一鳴),正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應為Z000000000號,上開裁定顯係錯誤而不受羈束。爰依職權將原裁定廢棄。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裁判日期:2023-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