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2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05號聲 請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明州相 對 人 蔡媗涵

呂禾守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11年度存字第1278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伍拾萬元壹張,准以同額之臺灣土地銀行臺南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11年度刑全字第10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50萬元,並以111年度存字第127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因前開存單已屆到期日,聲請更換原擔保品,另提供同額之臺灣土地銀行臺南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主張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裁判日期:2023-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