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76號

112年度聲字第94號聲 請 人 江茂志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國字第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110年度國字第6號損害賠償事件歷次開庭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瞭解開庭發言實況,並比對筆錄有無誤繕及是否完整,自有交付法庭數位錄音光碟之必要,以維護聲請人之法律上利益,爰聲請准許交付歷次開庭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持有前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佈、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聲請應屬合法,應予准許。聲請人應依上述規定支付費用。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上述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得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裁判日期:2023-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