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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衛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衛字第11號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相 對 人 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2月5日經強制住院在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樹林分院(下稱奇美醫院樹林分院),因聲請人並無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等情事,爰依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等語。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情,經本院函詢奇美醫院樹林分院關於聲請人強制住院後治療迄今之精神狀況及治療情形、目前病況是否仍屬嚴重病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而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據奇美醫院樹林分院以112年12月27日(112)奇醫字第5915號函檢附聲請人之病情摘要,其說明略以:「病人目前在本院強制住院中。藥物治療下,躁症及精神病症狀稍有改善,但目前仍屬嚴重病人之狀態,仍有脫離現實之想法及計畫,可能有攻擊破壞或傷人之虞,缺乏病識感,仍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宜繼續強制住院」等語,足認聲請人目前仍有強制住院治療之必要,是聲請人依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裁判日期:202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