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衛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衛字第5號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4月18日經臺南市政府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於奇美醫院,因聲請人前雖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等情事,但現已無上開情事,爰依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云云。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2、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認定之嚴重病人,依書面資料所示,近日因精神症狀干擾,出現情緒激動壓制婆婆之情事,具有傷害他人之行為,經指定專科醫師鑑定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惟聲請人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符合同法第41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經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下稱奇美醫院)於期限內檢附相關文件,於民國112年4月18日向衛生福利部審查會提出強制住院申請,經依精神衛生法規定及相關申請審查程序,審查決定許可奇美醫院申請聲請人強制住院等情,有衛生福利部112年5月12日衛部心字第1120015492號函檢送之相關文件影本在卷可稽。另經本院函詢奇美醫院,該院以112年5月9日(112)奇醫字第2039號函覆:「住院期間,持續給予抗精神病藥物治療,病情漸有改善,考量日後若自行停藥導致復發,恐再因嚴重精神病症狀惡化,造成干擾行為,甚至自傷傷人風險,故予施打長效針劑,期能確保長期用藥遵從性,從而避免病情復發。雖然病況改善,精神病症狀漸有緩解,病識感也略有增加,但病人仍多要求出院。因長效針兩周施打一次,需要至少連續4劑才能穩定,進而減藥,屆時僅須施打針劑不需口服藥物,出院返家後定期來院施打或之後申請居家治療便不須屢屢擔憂病人反覆發病。因此,病況雖有改善,但病識感仍不足,宜施打長效針劑最少3-4劑再行結束強制住院身分,予以辦理出院,銜接門診治療。」等語,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裁判日期:2023-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