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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衛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衛字第8號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3樓相 對 人 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9月19日經強制住院在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下稱嘉南療養院),因聲請人並無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等情事,爰依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等語。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情,經本院函詢嘉南療養院關於聲請人強制住院後治療迄今之精神狀況及治療情形,並評估聲請人是否適合停止強制住院,據嘉南療養院以112年10月30日嘉南司字第1120009243號函覆略以:「二、112年9月18日因旨揭個案12天沒睡覺幾乎整天亢奮或情緒激動躁症嚴重發作,不順其意就要自殺。家人期待個案住院然個案拒絕,經急診醫師啟動緊急安置審查通過強制住院。入住加護病房住院到112年9月25日轉入A6急性病房,112年9月26日與個案討論此次住院事宜,個案表示誤會急診醫師及信任A6急性病房團隊治療,自願簽名改同意住院。112年9月28日給予外出適應,病況恢復6至7成,藥物濃度監測未達出院標準,需要1至2星期藥物調整及準備出院事宜。三、112年9月26日已停止(解除)強制住院,並於000年00月00日出院」等語。茲聲請人已於000年00月00日出院,已無請求停止強制住院之必要,則本件聲請停止強制住院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裁判日期:2023-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