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衛字第9號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街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其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