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號原 告 吳碧玲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梁郁茌律師被 告 吳宜峰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原告主張訴外人吳黃絹利用其聘金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購買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嗣吳黃絹與被告簽訂系爭房地之買賣契約,將系爭土地移轉過戶予被告,故聲明(一)確認被告與吳黃絹間就系爭土地於民國111年6月8日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及111年7月6日以買賣為原登記原因所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無效。(二)被告應協同辦理系爭土地於111年7月6日以買賣為原登記原因所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吳黃絹所有。則原告起訴之目的係在使系爭土地回復登記為吳黃絹所有之狀態,俾免侵害原告權益,故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而系爭土地之面積、公告現值計算其價額即為2,992,185元(計算式:94.99平方公尺×31,500元=2,992,1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