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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4號原 告 盤古藥皇廟神佛壇籌備處法定代理人 龔思璁訴訟代理人 洪永志 律師

歐陽誠鴻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又元寶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5,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違約金
裁判日期:2023-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