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3號原 告 姚宥成被 告 陳振欣
陳乃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行使民法第244條所定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同此見解)。查原告主張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又原告請求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為之贈與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予以撤銷,該等不動產之價額為1,555,85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低於上開請求之債權額,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不動產之價額1,555,855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彭蜀方附表:
編號 土地 111年度公 告現值 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撤銷之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 )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3,500元/平方公尺 31.56 1/1 110,460元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3,500元/平方公尺 412.97 1/1 1,445,395元 合計 1,555,8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