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36號原 告 黃崇煌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複代 理 人 林貝珍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幸美間請求確認出資額讓與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0,000元(計算式:540,000+540,000+1,620,000=2,7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