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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0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43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王湘閔律師黃馨儀律師被 告 陳南安

陳韋丞陳怡君陳韋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73,200元【計算式:564平方公尺×民國112年度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6,300元=20,473,200元(本院按:尚未經地政機關實測,故暫以原告主張之占用面積計算;另原告請求自109年1月1日起算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則不併算)】,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2,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佳芮附表(原告請求返還各土地地號及占用面積):

編號 土地地號 占用面積(平方公尺)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90 2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120.79 3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18 4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0.21 5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240 6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66 7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 8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5 9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1 10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2 11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10 合計 564

裁判日期:2023-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