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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0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62號原 告 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進揚被 告 台灣克瑞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泉本哲被 告 興和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雅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424,000元【計算式:日幣39,000,000×0.216(即原告遞狀起訴日112年11月20日臺灣銀行日圓現金賣出匯率)=8,42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4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等
裁判日期:2023-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