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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0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69號原 告 韓健國訴訟代理人 蘇敬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駱美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及同段1023-1地號土地上之未保存登記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段000號,下稱系爭建物)之價值,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報系爭建物之市價、成交價格或房屋課稅現值等,及陳報房屋稅繳款書、房屋稅稅籍證明書或其他得以證明房屋價值之相關文件以資佐證,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裁判日期:2023-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