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88號原 告 哈瑪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德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柳博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重安福祉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契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9,6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