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00號原 告 黃進忠訴訟代理人 林司涵律師
羅顥程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自足等人間請求請求償還委任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65,88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2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