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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1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00號原 告 黃進忠訴訟代理人 林司涵律師

羅顥程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自足等人間請求請求償還委任費用等事件,經原告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以民事擴張訴之聲明狀變更聲明為:「⒈被告許自足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765,887元,其中4,965,887元自112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另6,800,000元自112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⒉被告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765,887元,其中4,965,887元自112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另6,800,000元自112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是本件之訴訟標的擴張為11,765,88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5,576元,扣除已繳納之50,203元,尚應補繳65,3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裁判日期:2023-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