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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1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08號原 告 黃于珊代 理 人 陳廷瑋律師複代理人 吳俊德被 告 徐芳婕即徐渟芳代 理 人 林士龍律師

彭大勇律師郭栢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2,200元【(12×23,000=276,000)+(62.1×23,000)=1,428,300)+137,9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23-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