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72號原 告 鼎堅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清斌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律師
李羽加律師陳秀嬋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溙鼎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54,4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