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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1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82號原 告 盧永國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王湘閔律師黃馨儀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牛角叔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4,9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裁判日期:2023-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