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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1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85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訴訟代理人 張筱琪被 告 華建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劉蜀平被 告 張素華被 告 劉秀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依民國112年12月1日修正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反面解釋,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應併算其價額。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其本金為新臺幣(下同)15,100,421元,加計至起訴日即112年12月20日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計算式詳見附表,個位數以下四捨五入)後,總額為15,423,67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5,423,6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7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杭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怡惠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給付基數(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金額 1 利息 2,031,281元 112年7月20日 112年12月20日 (154/365) 4.45 38,138元 違約金 112年8月21日 112年12月20日 (122/365) 0.445 3,021.32元 小計 41,159元 2 利息 3,036,365元 112年7月28日 112年12月20日 (146/365) 4.45 54,047.3元 違約金 112年8月29日 112年12月20日 (114/365) 0.445 4,220.13元 小計 58,267元 3 利息 2,177,772元 112年7月4日 112年12月20日 (170/365) 5.79 58,728.25元 違約金 112年8月5日 112年12月20日 (138/365) 0.579 4,767.36元 小計 63,496元 4 利息 4,909,073元 112年7月21日 112年12月20日 (153/365) 4.49 92,394.13元 違約金 112年8月22日 112年12月20日 (121/365) 0.449 7,306.99元 小計 99,701元 5 利息 2,945,930元 112年7月21日 112年12月20日 (153/365) 4.55 56,186.55元 違約金 112年8月22日 112年12月20日 (121/365) 0.455 4,443.51元 小計 60,630元 共計:323,253元

裁判案由:給付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3-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