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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9號原 告 保安宮法定代理人 蘇貴賢訴訟代理人 杜佳燕律師

李重慶被 告 蘇國年

蘇朝宗蘇志誠

蘇國典蘇金山蘇清上蘇山楊蘇金端蘇胡金花蘇盈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伊將坐落臺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各3,027平方公尺、1,795平方公尺,共計4,822平方公尺),如附表所示權利範圍(下稱系爭土地)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故依不當得利、借名登記、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指定之第三人蘇貴賢,是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可得之利益即為系爭土地之價額。而系爭土地價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888,5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6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怡嘉附表共有人 權利範圍 價額(新臺幣元,元以下4捨5入) 即面積×公告現值×應有部分 蘇國年 180分之1 4,822×1,900×1/180=50,899元 蘇朝宗 80分之1 4,822×1,900×1/80=114,523元 蘇志誠 180分之1 4,822×1,900×1/180=50,899元 蘇國典 180分之1 4,822×1,900×1/180=50,899元 蘇金山 120分之1 4,822×1,900×1/120=76,348元 蘇清上 24分之1 4,822×1,900×1/24=381,742元 蘇山 16分之1 4,822×1,900×1/16=572,613元 楊蘇金端 12分之1 4,822×1,900×1/12=763,483元 蘇胡金花 36分之1 4,822×1,900×1/36=254,494元 蘇盈華 16分之1 4,822×1,900×1/16=572,613元 總計:2,888,513元

裁判日期:2023-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