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1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90號原 告 吳瑞南被 告 郭淑妃

吳姿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26,735元(計算式1876.55平方公尺×2,732元=5,126,7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78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裁判日期:2023-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