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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2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07號原 告 黃正忠被 告 財團法人台南市兩廣同鄉會法定代理人 莫伯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為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是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3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參照);至其餘訴之聲明關於請求撤銷董事會決議(或無效)部分,因與第2項關於請求確認兩造間董事委任關係存在之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判決範圍,故不併算其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裁判日期:202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