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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53號原 告 曾薰萱訴訟代理人 蕭宇凱律師被 告 曾彥鈞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2分之1所有權登記為原告所有,依原告陳報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房屋課稅現值、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載公告現值(調字卷21-23、59-101頁),附表所示不動產現值合計新臺幣(下同)414萬4805元,其中2分之1價值即207萬2403元(元以下4捨5入),是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7萬24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稜鈞附表:請求移轉所有權之不動產價值(元以下4捨5入)編號 不動產、權利範圍 土地公告現值或房屋課稅現值 1 臺南市○○區○○段00地號 權利範圍:全部 18萬2208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權利範圍:432分之13 136元 3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權利範圍:70分之34 105萬1622元 4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權利範圍:432分之13 492元 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432分之13 121元 6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432分之13 5617元 7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432分之13 2296元 8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432分之13 3萬4126元 9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432分之13 1萬0015元 10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432分之13 4萬0346元 11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權利範圍:432分之13 2469元 12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權利範圍:432分之13 8253元 13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432分之13 6901元 14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880分之1 10元 1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432分之13 4829元 16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權利範圍:全部 162萬6900元 17 臺南市○○區○○段00地號 權利範圍:全部 22萬2796元 18 臺南市○○區○○段00地號 權利範圍:全部 66萬9118元 19 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0鄰○○街000號 權利範圍:全部 27萬4100元 20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000鄰○○街000巷00號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0000 2450元 414萬4805元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
裁判日期:2023-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