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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號原 告 黃馬順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玉秀間請求撤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111年11月8日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回復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111年度公告現值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6,000元(如附表計算式),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璧卉附表: 112年度補字第20號 編號 土地坐落地號 111年公告現值(新臺幣)/ 平方公尺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000元 1566 全部 1,566,000元

裁判日期:2023-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