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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9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訴訟代理人 張凱淯

謝景宇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建龍等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原告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之標的即坐落臺南市○區○○段000○號、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建物,其112年課稅總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87,200元,依債務人即被告吳建龍應繼分比例6分之1計算為31,200元,而原告主張對被告吳建龍之債權額為397,589元,兩相較之,本件應以被告吳建龍就該等不動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即31,200元為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裁判日期:2023-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