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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3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47號原 告 侯啓駐

侯啓敏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王舜信律師被 告 侯翔裕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裁判日期:2023-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