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47號原 告 侯啓駐
侯啓敏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王舜信律師被 告 侯翔裕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