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3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48號原 告 張文邦

張文鐘

張文權張國霖張朝業張朝清張朝興張正龍張政國張輝章張振發

張靜淵張靜賢張豐註張豐憶張銘展張志賢張芫銘張春榮張一桐張振芳張淵景張美珠張志陽張豐基張瑞籐張漢章張漢酉張漢林張天賜即張振南之繼承人

張政一張增富即張振諒之繼承人

張增德即張振諒之繼承人

張軒銘張增守張進伯張進利張東水即張振界之繼承人

張家福張振故張振銘張榮俊張智憲即張忠沄之繼承人

張水河張家銘張四貴張仲儀張書易張瑞珊

張志雄即張土之繼承人

張志鵬即張土之繼承人

張嘉偉即張土之繼承人

張財耀

張正雄

張樹山張順發

張永順即張國強之繼承人

張嘉麟即張清源之繼承人

張清河上59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婷詠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張文續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69,133元【按:原告主張被告祭祀公業張文續之財產包括:臺南市白河區詔安段2056、2056-1、2056-2、1927、1262地號土地,以及同段詔安段2049地號等6筆土地;其中詔安段2056、2056-1、2056-2、1927、1262地號等5筆土地面積合計9,29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900元,此5筆土地價值為8,362,800元;又詔安段2049地號土地面積為9,958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700元,此筆土地價值為36,844,600元,上開6筆土地之總價值為45,207,400元,因原告主張59位原告之派下權比例合計為三分之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則應為15,069,133元(計算式:45,207,400×1/3=15,069,133)】,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6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本件起訴狀漏附原告張政國、張豐註、張振芳、張美珠、張智憲、張水河、張書易、張瑞珊、張財耀及張正雄等10人委任訴訟代理人張婷詠之委任狀,應一併於10日內補正,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裁判日期:2023-07-20